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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交付物能否构成侵占罪对象的探讨

         

摘要

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可以成立侵占罪的对象,各国对此界定不一.笔者认为应以"不法原因交付物"这一称谓代替,并以交付目的不同和权利是否终局性变动为标准,将不法原因交付物分成给付物和委托物两类,再就其进行分别地探讨.以期尽可能保护受损的法益的同时兼顾民刑规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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