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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

     

摘要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 1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干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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