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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竞合与冲突

摘要

知识产权领域内,专利权与著作权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形下,二者保护的范围发生了交叉.例如,富有美感又适于实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在满足独创性时,又可以构成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因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点,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重合性.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是否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突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竞合与冲突产生的问题亟待解决.rn 本文从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切入探讨二者发生竞合与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思路.我国著作权法草案中虽引入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但司法实践中还需进一步厘清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正视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作品因其保护对象存在交叉容易导致二者在实践中发生重合这一客观情况,对既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又符合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予以双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复杂而高速多变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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