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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规制的重构

     

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97条、第164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规定董事会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做出发行股份的决议,同时为防止旧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允许章程或股东会对授权期限和授权比例予以一定限制,并在特定情形下将股份发行权赋予股东会。但该草案对股份发行中的旧股东利益保护尚有不足,需重构授权资本制下的新股发行规制体系。在制度设计理念上,需要从债权人保护转变为旧股东保护,应重点关注新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此为基础,采取章程授权与决议授权相结合的规范模式,梳理与发行相关的股份回购之库存股发行、种类股发行机制,厘清股份发行中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分野,构建旧股东利益救济模式。需要新设股份发行行为停止之诉、无效之诉、不存在之诉等救济程序,在实体责任上规定董事的相关赔偿责任,规制因授权董事会而导致股份的不当发行,以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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