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秘密窃回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的性质认定

秘密窃回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的性质认定

         

摘要

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取回的行为,侵犯了盗窃罪的法益,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使得国家机关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当财物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当财物处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时,则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其他两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