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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中罚款情形设定条款的缺憾与完善

         

摘要

《反垄断法》主要依靠公共实施,罚款作为该实施路径下一种主要的威慑手段,其规则的确定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格外重要.罚款情形设定条款是罚款规则中的首要规则,其条款设定是否科学显得尤为重要.但结合本次《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来看,该类条款仍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具体而言,罚款设定方式的选择和使用应当以倍率式为原则、以数值式为例外,以独用为原则、以选用为例外,同时在封顶式与数距式的抉择中保持选择数距式的现状;在倍率式中,倍率基准如果继续沿用销售额基准,那么“上一年度”最理想的解释应为自违法停止时点起往前一年,如果进一步改善基准,则可将MAX函数式作为一种考量;在罚款情形设定标准化与类型化的协调问题上,罚款设定方式的选择和使用形式随不同类型作相应调整的举措应当限缩至违法主体标准上,在其他标准下的情形分类都没有必要改变原则性的罚款设定方式和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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