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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关系探讨

     

摘要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早期,资本家普遍信奉并实践着资本逐利的原则。传统经济学家也支持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认识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进入20世纪,巨型的垄断企业开始出现,而且它们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越来越大。20世纪20年代末,空前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爆发后,学者们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行反思。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认为,在垄断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市场来调节经济主体间的关系是不够的,政府要进行适当的干预。人们开始认识到仅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惟一目的是不可取的,企业还应该对社会其他相关利益者负责,并由此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著名的伯尔(Berle)和多德Posner,1997;Henderson,2001)和支持社会责任观点(Good-paster,1991;Jones,1995;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1997;Moir,2001;Waugh,2001;McAdam and Leonard,2003)两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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