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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向性补贴的认定——以澳大利亚大麦案为例

         

摘要

我国商务部依据《反补贴条例》认定澳大利亚三项目构成专向性补贴,于2020年5月19日裁定对澳大利亚的大麦产业征收反补贴税。2020年12月16日澳大利亚将该案诉至WTO。本文以WTO项下《SCM协定》为依据,依据协定第1条从构成财政资助、存在授予利益论证构成补贴;依据协定第2条论证该补贴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检验我国商务部认定三补贴项目为专向性补贴的裁定与《SCM协定》规定一致,不存在澳大利亚认为的不恰当确定补贴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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