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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状态下我国刑事政策完善与规制问题研究——以理性化与体系化为中心

         

摘要

应急状态“释”急需要刑事政策介入与应对,应急状态的界定应当以相关危险状态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挑战为标准,应急刑事政策则应直接面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并决定法益保护的重点与需要调整的对象。在应急状态下,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不应割裂,而应借鉴风险社会中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模式,实现刑法教义学与应急刑事政策之间的贯通。阶层违法性构成要件本身具有的价值化倾向。刑事政策功能化导向要求基于应急状态下紧急管控需求,强化社会管控,刑罚的目的性转向侧重于一般预防,以实现紧急情况下的治理平衡。应急行政为犯罪构成提供的支撑,以及其体现的应急刑事政策导向,为刑事政策在阶层化构成要件中实现实质化、体系化创造了条件,并对个别犯罪类型从刑事政策之机能视角加以观察,从而使应急刑事政策进入犯罪论体系,这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事立法上,应根据不同应急场景面临的风险,准确地进行评估、预判,积极构建体系化、区别于常态化的,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行的应急刑事法律体系,实现应急刑事政策的实质化与应急刑事法律体系化。在司法层面,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本身就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刑事司法应当在刑事政策指导下同时坚持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对形式理性进行补充,形式理性则对实质理性进行限制,以防止司法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并反对地方司法机关作出“二次解释”。在个案裁判中坚持最低诉讼保障,在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承认超刑法规范的出罪、减轻罪责事由存在,并适当扩大量刑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应急刑事政策在适用中的理性化。刑事政策制定、实施必须坚持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不可克减、必要性、刑事诉讼最低人权保障等原则,对诉讼权利的限制立足点应当是应急状态的需要。应急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应当设立并准确适用“日落条款”,以确保应急刑事政策适用限缩于应急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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