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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视角下的混合合同

         

摘要

混合合同本质上是不同合同要素结合的结果,是对合同结构的解释说明。传统的混合合同一体性理论已无法适应当代日益复杂的交易形式,将“经济上的一体性”从“法律上的一体性”中适当分离,构建出“广义的混合合同”体系方可分析各种复杂交易关系的合同结构。对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多元化形式同样应当从“广义的混合合同视角”分析其合同结构。由于从属性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从属性种类与要素的混合是劳动法上合同混合现象的根本原因。基于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技术从属性各自对合同定性的影响,劳动法上的混合合同包括“类型融合型合同”“身份混合型合同”“框架型合同”三种类型。在法律适用层面,既有的四种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在劳动法体系内讨论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兼顾到上述三种类型混合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解决各种混合合同类型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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