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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海外贸易的经营与利润

         

摘要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解除海禁,设立海关,允许商人出洋贸易。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海关贸易规模之巨、出洋商人数量之多,都超越前代。过去治清代海外贸易史的学者,多从宏观的角度考察外部状况。然而,海外贸易的发展与否,同其内部结构息息相关。有鉴于此,本文力图探讨清代海外贸易经营方式和利润分配的特点,以便了解海外贸易的全貌。 一 清代海外贸易具有如下四种经营方式: 其一是自船自营型的。船长不仅拥有船舶,而且置货亲自出洋,实现贸易和运输一条龙。由于总投资额颇大,船长不是富家巨室,也须倾注家业,造船置货。他们的商船通常只能是中小型船只,而且出洋时仍然招揽其他客货。清初去日本贸易的船长有些就是这种情况。 其二是委托经营型。那些身份显贵、家财殷富的“有力之户”往往不亲自出洋,而是充当船舶主人和货物投资者,委托他人担任船长出洋营运。接受委托的船长,通常是投资者的亲戚或手下心腹。不少办铜官商则是请富有经验的行商出任船长。既然是代理人,船长就必须管理投资者的货物,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销售。船长从利润中抽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 其三是租贷经营型。“商家一船造起,便为致富之业,欲世世传之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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