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设置基准

         

摘要

第六章教学科目第十八条(教学科目的基准) 1.大学遵照本章规定的基准,而开设教学科目。 2.教学科目是根据学科目、讲座或二者并用编成的教学计划中的教学的科目。第十九条(教学科目的区分) 1. 大学应设的教学科目,依其内容,分为一般教育科目、外国语科目、体育保健科目、以及专门教育科目。 2.除前项规定者外,可根据学院或系的种类设置基础教育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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