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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油污案受损渔民能否获赔?——拷问环境侵权赔偿法律的救济范围

         

摘要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并引起火灾,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10月24日16时左右,又因有关施工人员对事故着火油罐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慎引燃罐体内的残留原油而发生燃烧,大连新港码头油库"7.16"爆炸事故现场再次发生火情。目前,虽尚未见关于该次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面调查或评估正式报告。但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可发现本次油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纯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害,但究竟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能够对这些类型的环境侵权损害进行事后的赔偿救济吗?大连"7.16"侵权案对于今年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范围的规定是一块较为全面而典型的"试金石",可以检验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纯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害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获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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