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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按内部机构或人员制定归档范围的方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当前不少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不很完整。导致归档不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这些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过于笼统,没有把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与形成对象挂钩、对号,也就是说,哪些材料是由谁形成的,应当由谁移交归档的问题不够明确。因而在收集材料时无从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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