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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新政:看律师如何走进审委会?

         

摘要

近年来,律师被邀请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司改举措”此起彼伏,引发司法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虽然“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的“司改举措”被认为是基于“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的司法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下的“权宜之计”,然而,如果这项“司改举措”最终得到顶层认可的话,问题不容小觑。“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分期分批被“通知参加”或“应邀列席”,审委会成了“流水席”“百家宴”……这符合国家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初衷吗?这样的审委会到底是法院的“第二审判庭”还是人民群众都可以“参政议政”的“代表大会”?本是“依法列席”的检察长们,在这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审委会中与“特邀代表”平起平坐时有何感受?如果有朝一日经这样讨论决定的裁判出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时(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公开曝光的冤错案件证明,不少是曾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该如何追究司法责任?是否会出现“举起板子不知找谁下手”的尴尬窘境……因此,与其急功近利解决“律师能否列席审委会”问题,还不如当务之急取消“审委会审批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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