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0年内共计1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00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4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步文、戴敦峰、王祥修等。
审判委员会制度
-研究学者
- 张步文
- 戴敦峰
- 王祥修
- 苏力
- 邱舒艺
- 陈光中
- 陈杰人
- 严红兵
- 于振宇
- 付俊宝
- 付强
- 仝春景
- 任言实
- 何淼玲
- 何瑨玥
- 余家静
- 修建立
- 刘义
- 刘峥
- 刘新闻
- 刘毅
- 匡旭东
- 匡旭东1
- 吴小英
- 吴英姿
- 周天勤
- 国灵华
- 姚炎中
- 孔雪辉
- 孙中俊
- 孙记
- 宋婕
- 宛锦春
- 尹春丽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左卫民
- 廖雁
- 张佳琪
- 张俊德
- 张保国
- 张厚勇
- 张天武
- 张小丽
- 张岳
- 张庆庆
- 张建伟
- 张忠
- 张捍卫
- 张文亮
- 张桂玮
-
-
何瑨玥
-
-
摘要:
自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被提上了日程,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法修改的推进,法学界对审判委员会这一我国特有的制度产生了更多的思考.虽然目前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有违审判公开、申请回避和司法亲历性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审判活动中也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本文在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问题和功能的基础上,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
-
-
罗书平1
-
-
摘要:
近年来,律师被邀请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司改举措”此起彼伏,引发司法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虽然“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的“司改举措”被认为是基于“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的司法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下的“权宜之计”,然而,如果这项“司改举措”最终得到顶层认可的话,问题不容小觑。“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分期分批被“通知参加”或“应邀列席”,审委会成了“流水席”“百家宴”……这符合国家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初衷吗?这样的审委会到底是法院的“第二审判庭”还是人民群众都可以“参政议政”的“代表大会”?本是“依法列席”的检察长们,在这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审委会中与“特邀代表”平起平坐时有何感受?如果有朝一日经这样讨论决定的裁判出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时(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公开曝光的冤错案件证明,不少是曾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该如何追究司法责任?是否会出现“举起板子不知找谁下手”的尴尬窘境……因此,与其急功近利解决“律师能否列席审委会”问题,还不如当务之急取消“审委会审批案件制度”……
-
-
-
曲海滨1
-
-
摘要:
一、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完善案件评查机制的必要性(一)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规律的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需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①.
-
-
匡旭东
-
-
摘要: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委员会的高位运行,自身的缺陷和问题也就越发凸显.在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以促进司法公正实现.
-
-
葛天博
-
-
摘要:
司法责任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良药,更不是杜绝冤假错案的妙方。倘若坚守对立的观点,离开法治思维的理性思考,司法责任制有可能导致新的“合法性不公正”。在以强化法官审判责任为“牛鼻子”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把司法责任制简单地等同为司法惩戒制,体现了司法工具主义的改革观。对司法的过程缺乏信任,对法官的理性缺乏包容,社会期望法官充分公正司法,却不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这种环境背景下出台的司法责任制极有可能让法官陷入司法责任的“塔西佗陷阱”。
-
-
李庆鹏;
仝春景
-
-
摘要:
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统一规定,只是在相关法律中有零星的表述,而且规定大多比较笼统,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试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审判委员会的重要性,并对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路径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希望通过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探索建立我国更加完善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
-
-
蒋华林
-
-
摘要: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本土化的一项制度性成果.由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凸显出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投合的弊病,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促进审判委员会在法治轨道上运送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规范层面厘清审判委员会的本来面目,并将其功能限定于总结审判经验等宏观指导方面,是商谈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关键性前置要件.据此路径,对现实运行的审判委员会提出了“废除”最高裁判机构、“回归”纯粹议事职能、“改造”强化共同责任等三种革新方案,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地行使,以公开促进公正,以责任约束权力,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
-
-
王梓安;
袁晶晶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机构,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从而产生了一些弊端,如缺乏专业分工、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等,对此学术界与实务部门曾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改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如今争论已渐趋缓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理监督关系",给我们明确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文章通过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价值的分析,通过理论探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
-
-
詹亮;
张庆庆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审委会"制度作为"本土化"产物,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裁判委员会制度,其"最高审判组织"定位更是通过现代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委会"制度渐趋呈现"功能预期"与"现实需求"脱节的"衰微趋向",亦受制于此,"审委会"制度备受诟病,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抑或是"改革"均道出该项制度所潜存的"弊端".然则,"审委会"制度实施至今,无论是总结审判经验,还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抑或是强化庭审功能与效果均发挥其积极价值功能,其存在正当性亦得以"理论、历史、实践"三重维度证成.立足于此,在"审委会"价值功能尚存巨大潜力,肩承"中国梦-法治梦"时代使命情势下,"革除弊病、重构复归"应成为"审委会"制度的"最优位之选".“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虽然其因“制度升级”滞后而与“司法实践”出现割裂甚至部分脱节,然则,该项制度所具备的“可挖掘”潜力是无穷的,且呈现“正方向”.因此,置身“审委会”争论泥潭应秉承谨慎态度与尊重情结,切莫因“西化通例排除”或“概念推演下的虚构事实”而枉自否定或者抹杀“审委会”的“原生力与继发力”。
-
-
詹亮;
张庆庆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审委会"制度作为"本土化"产物,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裁判委员会制度,其"最高审判组织"定位更是通过现代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委会"制度渐趋呈现"功能预期"与"现实需求"脱节的"衰微趋向",亦受制于此,"审委会"制度备受诟病,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抑或是"改革"均道出该项制度所潜存的"弊端".然则,"审委会"制度实施至今,无论是总结审判经验,还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抑或是强化庭审功能与效果均发挥其积极价值功能,其存在正当性亦得以"理论、历史、实践"三重维度证成.立足于此,在"审委会"价值功能尚存巨大潜力,肩承"中国梦-法治梦"时代使命情势下,"革除弊病、重构复归"应成为"审委会"制度的"最优位之选".“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虽然其因“制度升级”滞后而与“司法实践”出现割裂甚至部分脱节,然则,该项制度所具备的“可挖掘”潜力是无穷的,且呈现“正方向”.因此,置身“审委会”争论泥潭应秉承谨慎态度与尊重情结,切莫因“西化通例排除”或“概念推演下的虚构事实”而枉自否定或者抹杀“审委会”的“原生力与继发力”。
-
-
詹亮;
张庆庆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审委会"制度作为"本土化"产物,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裁判委员会制度,其"最高审判组织"定位更是通过现代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委会"制度渐趋呈现"功能预期"与"现实需求"脱节的"衰微趋向",亦受制于此,"审委会"制度备受诟病,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抑或是"改革"均道出该项制度所潜存的"弊端".然则,"审委会"制度实施至今,无论是总结审判经验,还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抑或是强化庭审功能与效果均发挥其积极价值功能,其存在正当性亦得以"理论、历史、实践"三重维度证成.立足于此,在"审委会"价值功能尚存巨大潜力,肩承"中国梦-法治梦"时代使命情势下,"革除弊病、重构复归"应成为"审委会"制度的"最优位之选".“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虽然其因“制度升级”滞后而与“司法实践”出现割裂甚至部分脱节,然则,该项制度所具备的“可挖掘”潜力是无穷的,且呈现“正方向”.因此,置身“审委会”争论泥潭应秉承谨慎态度与尊重情结,切莫因“西化通例排除”或“概念推演下的虚构事实”而枉自否定或者抹杀“审委会”的“原生力与继发力”。
-
-
詹亮;
张庆庆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审委会"制度作为"本土化"产物,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裁判委员会制度,其"最高审判组织"定位更是通过现代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委会"制度渐趋呈现"功能预期"与"现实需求"脱节的"衰微趋向",亦受制于此,"审委会"制度备受诟病,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抑或是"改革"均道出该项制度所潜存的"弊端".然则,"审委会"制度实施至今,无论是总结审判经验,还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抑或是强化庭审功能与效果均发挥其积极价值功能,其存在正当性亦得以"理论、历史、实践"三重维度证成.立足于此,在"审委会"价值功能尚存巨大潜力,肩承"中国梦-法治梦"时代使命情势下,"革除弊病、重构复归"应成为"审委会"制度的"最优位之选".“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虽然其因“制度升级”滞后而与“司法实践”出现割裂甚至部分脱节,然则,该项制度所具备的“可挖掘”潜力是无穷的,且呈现“正方向”.因此,置身“审委会”争论泥潭应秉承谨慎态度与尊重情结,切莫因“西化通例排除”或“概念推演下的虚构事实”而枉自否定或者抹杀“审委会”的“原生力与继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