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刑法论丛》 >论绑架罪实行行为之单复及其相关问题

论绑架罪实行行为之单复及其相关问题

         

摘要

绑架罪应当规定为复行为犯,而不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敲诈勒索罪,而“其他目的型”绑架罪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强要罪.绑架罪的行为人只有同时实施了绑架人质的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才能达到既遂,但不要求犯罪目的实现.将绑架罪规定为复行为犯,有利于解决利用事前状态型绑架罪的问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之前释放人质的,构成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之后释放人质的,应当设置特别减轻处罚条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行为人中途参与他人的绑架行为,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构成承继的共同正犯,而不是承继的帮助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