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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摘要

本罪的增设突破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束缚,可以满足网络帮助犯罪的规范评价要求.不过,对于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仍应保持必要的审慎与克制.网络技术帮助的提供者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网络技术帮助行为入罪的主观要件.其“明知”应当包括“确知”与“或知”两种,在法律事实层面均可体现为“实知”.网络技术帮助行为制造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则是其具备刑事可罚性的客观归责基础.至于是否制造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至少可从因果关系和价值衡量两个方面判断.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入罪还须达到“情节严重”,可主要根据“明知+通知+不予改正”之规则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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