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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要

某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该公司承包一包工不包料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将其收到的预付工程款以及甲方垫付的材料、物资等全部计入应纳税营业额,计缴建筑业营业税。此种算法是否正确?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涉及“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有关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包括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械迁移等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工程价款是建筑业主要计税依据。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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