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437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42460篇;相关期刊244种,包括人民司法、审计月刊、交通财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1年南方十三省(区、市)水电学会联络会暨学术交流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工程价款的相关文献由44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登山、尹贻林、梁晋等。
工程价款—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42460篇
占比:99.82%
总计:242897篇
工程价款
-研究学者
- 王登山
- 尹贻林
- 梁晋
- 张文波
- 李贺
- 刘全民
- 卫俊卿
- 吴毅鹏
- 周威联
- 周月萍
- 周述宏
- 姜军
- 孙凌志
- 孙胜祺
- 孟宪海
- 宋志新
- 张小燕
- 文香
- 朱绍奇
- 杨明
- 杨艳
- 杭晓亚
- 江安生
- 沈澜涛
- 王丹
- 王广志
- 胡友良
- 葛文生
- 贺平
- 钱纯玉
- 陈静
- 黄直端
- 丁先存
- 丁新潮
- 丁水红
- 丁永龙
- 严玲
- 中国建设新闻网
- 书君
- 于娜
- 于水昌
- 于翔鹏
- 付祖卿
- 何利萍1
- 何望岳
- 何红锋
- 何高德
- 侯连杰
- 俞琦
- 倪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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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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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在建筑行业领域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本文从建筑经济管理角度出发,在阐述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内涵及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传统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问题,并指出新时期落实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的要求和对策,以期进一步提升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在遏制工程款拖欠问题,保证建筑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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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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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融资金额较大,且开发商大都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未完工、拖欠工程款等风险。银行应通过明晰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件、明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等措施来有效应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抵押权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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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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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务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两阶段对工程价款的确定经常存在差异,此差异的处理给建设方、施工方、咨询方、审计方等利益相关者带来诸多困扰,特别是对于资金全部由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文章比较了财务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区别,列举了二者对工程价款确定的案例,并探讨了各类差异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总结分析了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结论认为,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标的、目的等不同,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的专业水准与职业操守的不同,都影响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二者确定的工程价款普遍存在差异,只有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客观、公正、严谨、科学地确定每一项工程结算价款,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分析与处理,才能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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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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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了工程结算单,对施工项目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进行结算确认,结算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结算单的形式与内容没有显示是暂行结算的应当以结算单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一、规则理解案涉工程为铜矿开拓工程,2012年4月,发包人进行招标,承包人投标。2012年9月,承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工程价款明细表中所有单价均为含税价,结算以现场完成的实际有效工程量签证为准,其他不可预见工程项目按2008有色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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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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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裁判规则承包人的分公司盖章并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发包人签章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应将结算文件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二、规则理解承发包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于2014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发包人将项目交承包人承建。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开工,2017年8月,工程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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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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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薇;
白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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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中,挂靠行为不同于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行的建工司法解释对挂靠行为产生的各类法律后果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裁判观点不一致,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议。因此文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方式为基点,结合较为主流的三类裁判观点,以此对挂靠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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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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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房抵债是工程价款常用的结算方式,但自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中正式创设让与担保制度以来,以房抵债协议频繁陷入让与担保协议的纠纷中。围绕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要素和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时的登记公示要素这2大核心,分析以房抵债同让与担保的区别及关联,厘清以房抵债协议的强制执行、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以房抵债协议的形式转移登记请求权等法律疑难问题,重塑以房抵债和让与担保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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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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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文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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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在破产案件中是否应该适用呢?这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颇有争议.对此,文章结合我国现存关于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与理由,从法律法理上分析同意观点的合理性以及否定观点的不合理性,从而得出工程款在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权合理合法.此外,文章通过实务界的案例进一步对工程款在破产法中应享有优先权进行佐证,从而得出不管是从法律法律上讲还是从司法实务中来看,破产案件中工程款都应该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工程款优先权争议的方案,即完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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