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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摘要

<正>原告:河南省D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建筑公司)。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原工商分局)。◎案情简介原告D公司诉称:199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桐柏路西、淮河路南的住宅楼工程。2001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宅楼工程款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明确原告承建的工程总造价为8449879.69元,扣除已支付的7380000元工程款后,

著录项

  • 来源
    《建筑》 |2007年第4期|51-52|共2页
  • 作者

    刘仲黎;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合同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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