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共产党员(河北)》 >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摘要

正林某受聘于中国银行某支行,担任银行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有人反映林某右肾摘除,不符合省分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新职工必须具备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录用条件。经查,该情况属实。该行便以林某缺一右肾,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该支行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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