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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摘要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案件中,有其他共同侵权人的,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仅仅证明其他人在被污染的土壤上经营过,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的经营行为造成了土壤污染,不能认定污染土壤系由其他人与污染者共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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