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财会》 >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的比较分析

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的比较分析

         

摘要

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在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同时还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而,在利润表中采用费用性质法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是一种法定要求。但从2001年中报公布的情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采用费用功能法。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有对该条例该项规定未予以足够重视,或者受习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就可能是对费用性质法理解不透,操作比较困难,而选其次。本文拟对两种方法作一简要比较,并着重评述费用性质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