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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正当化根据及其限度

         

摘要

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虽是非监禁刑执行措施,但具有权利剥夺的制裁性质,其正当化根据的界定应坚持消极的相对报应论,并在此指导下开展有限度的矫正。社区矫正目的具报应、特殊预防及顺利回归社会的三重性,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正当前提是其存在犯罪预防的危险。包含教育帮扶与规范矫治的教扶矫正是一种系统性措施,是社区矫正正当化的过程根据,因此,须合理平衡权利剥夺与权利保障,不应一概强制宽管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可采取更灵活的报到措施;对严管人员不能刻意追求比较意义上的严,且不能对其实行集中管理;应放开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需妥当根据犯因性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及互动因素等情形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处遇,且根据科学的危险性评估方法进行分级流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甚至危害的权利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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