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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离婚与再嫁

         

摘要

一 中国封建社会"离婚之原因,依礼与法,其要有三,日违律为婚,曰义绝,曰七出.三者而外,更有以其他原因而离异者,随代多有"(陈鹏,606页)."违律为婚"就是"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卷14).唐律所定违律为婚应行离异者十二条,这些条文多数在元代仍起作用,如同姓结婚、有妻更娶、居父母夫丧嫁娶、奴娶良人为妻等.至元八年(1271)二月,"中书省奏定民间婚姻聘财等事",其一是"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卷4).这项规定便在"依律不合作婚"之列.其他如同姓结婚、奴娶良人为妻、居丧嫁娶等违律为婚判处离婚的条文,后来亦陆续公布.

著录项

  • 来源
    《文史知识》 |2008年第9期|41-47|共7页
  • 作者

    陈高华;

  •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史;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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