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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海事仲裁协议与财产保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修改

         

摘要

<正> 1991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为背景,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际商事(包括海事,下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方式(第259条),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第261条)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方式(第269条)等。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海商法研究》 |1993年第0期|1-13|共13页
  • 作者

    汪鹏南;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教研室 主任 副教授 法学硕士 海事律师;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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