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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摘要

随着2009年(又称)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的意义远非如此筒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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