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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适用性研究——以气枪国家标准为视角

         

摘要

现行《气枪》国家标准在气枪定义中设定了枪口动能E或枪口比动能B的下限值,分别为E>1J或B≥1.8 J/em2.当枪口比动能B< 1.8 J/cm2待检“气枪”的枪口动能E>1J时,该枪属于制式气枪.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制式枪支属于法定枪支而B<1.8J/cm2的枪支不属于法定枪支,对该枪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定性结论.对于一定口径的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值一一对应,因此只需用一种参数定义气枪即可.用枪口动能限制气枪能量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可照此修改上述两个标准.现阶段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应依据《气枪》标准检测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确定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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