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定机构设置的重复和混乱、鉴定人任职资格的缺位、鉴定启动及实施程度的暗箱操作和高度职权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和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的重要障碍之一。在我国的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重构中,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在鉴定程序启动制度上,规定法院是惟一有权决定启动鉴定制度的主体,赋予辩护方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的权利,规定控辩方可以聘请专家担任技术顾问;在鉴定实施程序中,构建法院(法官)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机制,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完善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