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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要件和侵权抗辩: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评析项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诉京经信(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经济日报出版社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了界定。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体系化解释的原则,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是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1],即应当是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行为。若被诉侵权行为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正当使用行为,对于侵权与否的定性还应根据相关因素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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