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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理论和实践与《慈善事业法》之八慈善组织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摘要

cqvip: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支配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析法律条文,我们得不出所有权必须同时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结论,也得不出每一项权能只能拥有一个所有权人的结论;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四项权能分离和单项权能(主要是收益权)多人共有已成为常态,如股份公司。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 |2015年第18期|18-19|共2页
  • 作者

    刘忠祥;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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