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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认证模式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学习理解

         

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第八条对强制性认证模式做出了规定,具体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包括设计鉴定、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同时提出了确定产品认证模式基本原则,即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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