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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反思与微调——基于法院级别管辖实证样本的考察

         

摘要

《行政诉讼法》将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行政案件管辖提级,与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内在价值差异,而基于实证考察,提级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办案压力骤增,并由申诉程序致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同步剧增,必然影响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指导功能发挥.要重新检视提级管辖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微调.首先,合理确定例外情形,将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案件调整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以被告行政层级降低实现管辖级别下移,可从行政组织角度,通过行政机关、机构调整或者职能变更降低被告层级;还可从行政救济角度,通过被告主体资格制度再设计、内涵再厘清及调整经上级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确定标准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实现被告行政层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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