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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框架下“大合议”庭审的可行路径研究——以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试点探索为例

         

摘要

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框架正式确立,其中“七人合议庭”作为“大合议庭审”形式,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为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实践提供了新的准则。本文从法条分析出发,比较《人民陪审员法》与试点时期规定关于“大合议庭审”规则中静态因素、动态因素及保障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而引入环翠区法院在“大合议制”启用程序、参审机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试点做法,并将其嵌入新法框架内,明晰各要素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熟经验及有待改进之处,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适用范围、法庭设置、庭审规则、案件评议、宏观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构建符合“新法时代”要求的大合议庭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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