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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对货物价格真实的举证责任——评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行政纠纷案

         

摘要

案情: 2002年11月27日,广东省肇庆市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肇庆海关申报进口3票集成电路.报关单上载明收货单位为外贸公司。该批货物的买方为肇庆市翱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翱思),卖方为香港翱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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