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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三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探究

         

摘要

民法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展已相当完善,司法适用比比皆是。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第三人1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案例可谓凤毛麟角。本文作者认为,政府采购缔约过失责任2在降低政府采购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成本、获得赔偿、保证政府采购程序健康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司法实践中,没有给予其应有的地位。对其适用,需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当发生第三人救济途径竞合的情况,作为"经济人"的政府采购第三人,能够选择对自身最有力的救济途径,法律没有必要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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