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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 第26号

         

摘要

<正>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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