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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委《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摘要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市场监管所以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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