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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将进行第二次摸底 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摘要

经李克强总理批准,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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