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食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节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节选)

         

摘要

cqvip: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食品》 |2017年第3期|170-171|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