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审计与经济》 >关于修改《审计法》中有关“政府裁决”问题的建议

关于修改《审计法》中有关“政府裁决”问题的建议

         

摘要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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