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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谈的正义与基于承认的正义——哈贝马斯与霍耐特两种正义观的比较分析

     

摘要

公平与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谁之正义”更是当代政治哲学持续进行的一个追问.合法性和商谈论的原则是哈贝马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而“承认”则构成了霍耐特正义论的基础.因此,这两种正义论可以分别被称为“基于商谈”的正义与“基于承认”的正义.具体而言,哈贝马斯将主体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视为正义的前提,而权利的合法性只能来自程序性的商谈,因而,哈贝马斯的正义是“基于商谈”的正义.然而,哈贝马斯对商谈的道德前提,即对主体间的承认关系的探讨仍略显不足.霍耐特则试图用“承认”理论来加以弥补,在私人领域、法律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形成“为承认而斗争”的局面,从而基于承认分别促成三个领域的“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之正义,因而“为承认而斗争”就成为走向公平正义的前提性条件.哈贝马斯和霍耐特基于“商谈”和“承认”的正义观是在当代正义理论之争中探索出的一条新路径,但仍不可避免地带有其理论自身的抽象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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