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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中的指挥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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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二、指挥官责任概述

(一)指挥官责任的概念

(二)指挥官责任的发展

1.国际层面

2.国内层面

(三)指挥官责任的确立

(四)指挥官责任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

三、指挥官责任的构成要素

(一)上下级关系

1.上下级关系概念

2.“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的层级关系

(二)心理因素

1.心理因素的标准

2.《罗马规约》关于心理因素标准的规定

(三)行为因素

(四)因果关系

四、指挥官责任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或不足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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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刑法中的指挥官责任由来已久。指挥官责任是指挥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下级犯有违反国际法罪行时,没有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阻止、制止犯罪或者惩罚犯罪的下级所应当承担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本文中指挥官的范围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非军事系统的平民指挥官。
  对于指挥官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较高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全程参与了作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基础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为《罗马规约》)的制定过程,虽然中国政府目前没有批准加入《罗马规约》,但对于一个已经有122个国家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深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指挥官责任作为《罗马规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刑法的长期发展中有着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相关研究不仅可以促进指挥官责任理论的发展,同时可以更好的指引司法实践。
  本文写作着重结合了在指挥官责任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判例,在不同案例的比较中分析指挥官责任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引言陈述了本文写作的缘由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指挥官责任概述”首先明确了指挥官责任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法人本主义的理论,追溯了指挥官责任的历史发展和最终确立过程。指挥官责任的实质发展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惩治轴心国在战争中的罪行而进行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指挥官责任得到发展。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正式确立了指挥官责任。随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更丰富了指挥官责任的相关实践。1998年,《罗马规约》的制定将指挥官责任的发展推向了新的高潮。结合国际法庭相关审判实践以及指挥官责任在国际立法中的体现,本部分最后着重论述了指挥官责任作为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成文法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以及指挥官责任作为不作为责任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指挥官责任的构成要素”是本文的重点,结合国际法庭关于指挥官责任的相关案例,从三个方面,即上下级关系、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分析指挥官责任的构成要素。同时针对因果关系是否作为指挥官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指出因果联系并非构成要素之一。在以上对于指挥官责任相关论述的基础上,第四部分“指挥官责任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和不足”针对中国法中关于指挥官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指出中国法尚缺乏和国际法规定相统一的指挥官责任规定,以指挥官责任为代表的军事领域立法也亟待进一步完善。最后,在对全文内容进行简要的梳理的基础上,结论中笔者认为人权保护的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指挥官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必将会取得更加可喜的成果,在推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文结合国际刑法经典案例和国际刑法相关条约,力图对指挥官责任的概念、发展、地位、性质和构成要素做一系统的阐述,希望对指挥官责任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做出贡献,同时对于中国军事领域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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