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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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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末中国已向WTO秘书处提交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中国提交的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国有企业,这与欧盟等GPA成员的期望相违背。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这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GPA文本没有对应纳入出价清单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明确界定,但是相关条款体现的“政府的控制或影响”标准以及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受约束实体的控制”原则,有助于为我国在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等问题上的出价和谈判提供指导。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GPA作为指导各国政府采购的框架性的协议,本文用历史研究方法介绍其产生与发展,用文本分析方法介绍其法律框架、主要内容等。
  第三部分,GPA成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欧盟、美国、日本加入GPA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了系列措施维护企业利益,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积极借鉴。
  第四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区别,并建议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加入GPA的措施,争取最大利益。
  第五部分,结论。
  在写作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到中国加入GPA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研究域外国家加入GPA所采取的保护企业措施,借鉴其成熟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状况及实际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加入GPA对我国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以希望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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