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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对消费税扩围至高档消费服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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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商品税由一般商品税和特殊商品税构成。针对一般商品,增值税发挥一般调节作用,针对特殊商品,消费税发挥特殊调节作用。“营改增”之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一直面临重复征税的现象,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化,重复征税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但也逐渐暴露出原先营业税税目中的娱乐税在现行改革为增值税后税率下调导致的税负下降,降低了税收公平原则以及针对高档消费服务的税收空缺,都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同时,地方财政收入也由于“营改增”的推行,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财政压力上升,依赖土地财政的趋势更加明显。另外,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上升,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正由“商品消费”转向“体验式服务消费”,以“炫耀性”动机产生的高档消费极大的扭曲了某些年轻人的价值观,对于身份符号的追求远远大于服务本身的价值,然而我国消费税改革却并没有适时地动态调整,征税范围存在明显“越位”与“缺位”现象,使得调节消费结构、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效率低下。与此同时,我国消费税税收环节的价内税使得消费者被动纳税,自主纳税意识也不明确。目前我国正处于调结构、促经济的关键时期,以“营改增”为主线的税制改革以及所暴露出来的税制问题,都迫切要求消费税也要与时俱进跟紧改革的脚步。  本文通过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消费税的理论研究和消费税的现状分析,系统界定高档消费服务的概念、动机差异性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简要描述我国针对高档消费服务征收消费税从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筵席税到营业税的演变历史和发展趋势,对现行高档消费服务的现状分析,归纳总结了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通过大量最新的数据,研究分析消费税扩围至高档消费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效应,同时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与他国的消费税政策在征税范围、征收税率、征收环节及征收归属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立足于“营改增”背景下,明确此次消费税的改革围绕其调节功能,同时在确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对高档消费服务征收消费税的改革设想:征税范围中将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围至生活性服务业中的高档消费服务,例如高档旅游服务中的高档酒店、出境旅游;健康与社会服务中的高档SPA;休闲娱乐中高档KTV,高档酒吧等;休闲体育中的高档体育会员俱乐部;计税方式中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改革为价外税,在消费服务发生时进行征税;征收税率通过分层级按不同消费档次区别比例按此征收,达到起征点的消费即征税;征收环节可以借鉴国外在应税服务发生时予以征收,即消费与纳税同时发生;税收归属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重新分配给地方,避免产生“逆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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