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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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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第二章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概述

2.1 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权的含义

2.2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2.3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

2.4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小结

第三章 国际上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相关规定

3.1 美国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3.2 欧洲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3.3 海牙2005《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相关规定

3.4 各国排除选择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主要事项

小结

第四章 我国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4.1 我国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2 我国国内立法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改革之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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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9月12日,中国驻荷兰大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为核心,同时也涉及到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国际范围内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多边性公约。公约起草过程几经周折,最终于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欧盟加入后通过生效。中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全程参与公约的起草与谈判。  文本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制度为研究主题,第一部分首先对整体研究背景做简要叙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综合叙述了现阶段国际以及国内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立法和学者的看法与意见。  第二部分切入主题,首先阐述了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概念,然后介绍了其历史发展,由古罗马的程式诉讼时期到意大利法学家杜摩兰首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并逐渐应用到法律领域,出现诉讼法中的选择法院协议制度,逐渐得到英美等各国的认可,继而发展到国际诉讼领域。接下来研究了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对于被选择法院与未被选择法院产生的效力,最后讨论了在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后,对于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寻求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包括其需要的程序,对于请求承认国与请求执行国的效力,以及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况。  第三部分着重讨论了现阶段欧美以及海牙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对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规定,详细的阐述了《公约》的起草过程以及涉及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主要内容,接着总结了当今各国排除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主要事项,不方便法院原则、实际联系原则、专属管辖以及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2017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内容,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总结了我国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加入《公约》的利弊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对我国国内法需要改革之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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