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裁判误区
(一) 裁判中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识误区
1.认为伪造购销合同即可构成本罪实行行为
2.认为伪造购销合同且须达到足以使欺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才可构成本罪实行行为
3.认为伪造购销合同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本罪实行行为
(二) 裁判中对该罪欺骗对象的认识误区
1. 认为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是银行
2. 认为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是银行经办人员
(三) 裁判中对该罪因果关系的认识误区
1.认为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无需符合诈骗类犯罪固定因果关系构造
2.认为欺骗行为达到足以使欺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即可,而不论欺骗对象是否现实地陷入错误认识
3.避免就欺骗对象“明知”做出回应
(四) 裁判中对被害人过错的忽视
二、骗取贷款罪定罪之限定
(一)骗取贷款罪实行行为的限定:足以使欺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
1.并非所有欺骗行为都可成为本罪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应达到的程度:足以使欺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并以此做出放贷决定
(二) 骗取贷款罪欺骗对象的限定:为银行利益的决策者
1.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为欺骗对象
2.身份因素:具有银行放贷决策权的人员
3.主观意志因素:为银行利益
(三)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判断之限定:欺骗对象主观“明知”致因果链条中断
1.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涵
2.客观归责理论之下,欺骗对象“明知”所致骗取贷款危害结果的归责不能
三、骗取贷款罪的量刑之限定——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一) 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原因
(二) 骗取贷款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1.被害人过错认定理论的修正与发展
2.骗取贷款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三) 骗取贷款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