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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过度扩张与限制适用

         

摘要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应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近年来,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过度扩张的现象.该罪的认定需要以犯罪概念和犯罪本质为指引,重视体系解释.立足于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骗贷行为,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本罪或者应尽可能排除本罪的适用:存在真实、有效担保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未被欺骗,属于交易风险自担的;行为人仅实施了非实质性欺骗手段的;担保人已代为还款的;行为人于合同到期日前已全部清偿贷款的;行为人在贷款合同到期日前已明显具有还贷能力的;行为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已达成还款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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