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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界定问题——由一起商品房按揭买卖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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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案例和问题

二、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一)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1.诉讼法上请求权的含义

2.独立请求权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权形态的实例考察

(二)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的含义和识别

2.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判断方法

三、两类第三人的参诉根据的内涵和界定依据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根据的内涵

1.第三人与本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与本诉处理结果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两类第三人以及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四、案例解析和结论

(一)案例1的解析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行使独立请求权的论证

(三)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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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根据。但是,因为该条文的规定简略抽象,理论和实务上没有形成明确的两类第三人的界定依据。并且,两类第三人以及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又比较相似,容易混淆。这就导致了实践中第三人界定的混乱。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裁判解释”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独立请求权”、“诉讼标的”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基本理论范畴的应有之义,指正了第三人认识中存在的一些误区。在此基础上,文章通过对两类第三人结构特征的分析,论述了两类第三人参诉根据的实质内涵,提出了具体的界定第三人的依据,并简要的概括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三者相互之间的区别。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介绍了本文写作的意义和目的。  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得出第三人界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和存在形态以及两类第三人的参诉根据的内涵认识不一;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在具体案件中的关系没理清,诉讼标的的识别和判断缺乏明晰的方法。  第二部分:对“独立请求权”的含义和存在形态进行了研究,指出独立请求权不只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独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有独立请求权。并对“诉讼标的”进行论述,提出诉讼标的应当具体化,其是否共同应当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综合判断的主张。  第三部分:结合两类第三人的结构特征,阐释了两类第三人的参诉根据的内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性在于其独立请求权是针对本诉诉讼标的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性在于本诉诉讼标的的争议对其实体权益有不确定性的影响。据此,提出了界定两类第三人的依据,并概括了上述三类诉讼参加人的区别。  第四部分:根据前面的分析,对案例做了解析,得出了结论。并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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